西服高级定制标准

上海市服饰学会《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科技评价规程及标准

为了弘扬中华服饰文化,进一步健全上海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行为规范,满足客户“量体裁衣、精工细作”的需求,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上海西服定制企业可持续发展。上海市服饰学会特开展《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科技评价工作,相关内容如下:

1《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科技评价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西服高级定制工作,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扩大品牌知名度,经上海市服饰学会研究决定,在行业内开展《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评定工作。

第二条 评定工作由上海市服饰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根据实际评价项目需要从科技评价专家库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产生专家组组长(项目评价时间内)。

第三条 专家组由专家库中相关企业代表和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上海市服饰学会西服专家组负责起草《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申请条件和标准。上海市服饰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与核准“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西服高级定制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结果在上海市服饰学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上海市服饰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的企业进行资格评定与审核。

第七条  通过评定与审核的企业由上海市服饰学会颁发《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证书。

2《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评定条件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合法经营的西服企业;企业在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及商标注册证;企业在上海有经营门店或办事处。

第二条  企业经营业务范畴包括个性化西服定制业务,凡以批量生产方式加工的西服不属于评定范围。

第三条  企业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承接个体西服高级定制,在上海开设有西服定制店(或工作室)2家以上,每个定制店(或工作室)营业面积需达到20平方以上。每年需达到定制业务量300件/套以上,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有一定社会的知名度。

第四条  西服高级定制的定义为:以消费者个体为对象,个性设计、单量单裁、手工为主精做;定制流程应包括:设计及认定、量体、试样、修改、成衣等;能够体现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及现代一流西服质量水准。

第五条  西服高级定制应在款式设计、材料选用、加工缝制和装饰手法上有特色和创新,并能针对定制对象的体型、体态扬长掩短,体现上海西服设计制作的独特工艺水平和“时尚、得体”的海派服饰文化内涵。

第六条  西服高级定制包括西服(上衣、裤子、马甲)、大衣等西式服装款式。

第七条  《西服高级定制企业》每年需参加一次由上海市服饰学会组织的 《西服高级定制企业》专场发布会。

第八条  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定制西服的技术标准,送检或抽检西服必须达到国家检测部门标准。

第九条  企业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一流的售后服务,并能体现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已被认定为 “西服高级定制企业”,需接受上海市服饰学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上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学会递交正式申请,经上海市服饰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会审评定,由上海服饰学会对合格企业授予《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称号。《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称号非终身制,需两年申报一次。首次取得《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称号的单位,两年后需重新申请,复审通过后方可继续授予《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本评定条件由上海市服饰学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上海市服饰学会对上述评定条件具有修改权和解释权。

3《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评定评审程序

第一条  具备相应评定条件的会员单位可向上海市服饰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提出参加《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资格评定的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服饰学会《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申请表,并提供附件材料。

第二条  上海市服饰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到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现况并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并填写《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评定表。

第三条  经上海市服饰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专家组审核认定后,上海市服饰学会将在学会网站公示初审合格的《西服高级定制企业》的单位名单,公示期为10天。

第四条  公示后无异议,符合评定条件的企业单位,由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4《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评定复查条件及其他

第一条  《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前一个月内,企业须向上海市服饰学会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由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延续其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再保留《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资格。

第二条  获得资格的企业如果在两年有效期内,出现顾客多次投诉并经核实损害顾客利益;违反《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自律准则;弄虚作假、违纪经营的;不愿参加学会或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以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有关费用;未达到《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评定条件中任何一款规定等情况,学会有权取消其《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资格。

第三条  企业经过整改后,必须重新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决定其是否可以恢复“西服高级定制企业”资格。申请程序参照规定进行。


Copyright © 2015 上海市服饰学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东华大学第三教学楼3楼3中308室 技术支持:上海中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fsxh@dhu.edu.cn

沪ICP备2025128679号-1